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3)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3),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 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 2) 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 无效的条件不同 2) 无效时间不同 3) 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4.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 2) 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利益的 7. 对设定条件的要求: 1) 应该是将来发生的...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3)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