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 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 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4.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5. 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6.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