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5)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5)”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2.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注意】(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称为“事实构成”。【提示】此处属于高频考点,下面六道真题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考生对法律事实的含义及...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