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特征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法理学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特征”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考点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涉他行为,法律一般不调整完全不涉及他人的行为,如自残、自虐。2.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则和自然法则,也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1.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普遍平等对待性,要求法律平等的对待一切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法的普遍性主要从第一层涵义上理解。(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2.法之所以可以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具有利益导向性。(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不存在没有强制力或曰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但是,唯有法具有国家...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特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