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8)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8)”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注意】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2.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效力上多采取“属人主义”,而法在适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2.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法的可诉性的定义(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8)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这样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