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人权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人权”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 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 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 人权的层次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 3.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一)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人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