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点(8)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点(8)”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任制原则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点(8)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