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1】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1】”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七章侦查侦查行为:分类: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包括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察,侦查实验,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选择重点了解)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1】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