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司法鉴定一、鉴定机构(1)侦查机关的: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2)社会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二、鉴定人(1)鉴定人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a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b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c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3)鉴定人的义务其一,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二,出庭作证与回避的义务。司...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