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一)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