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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
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陪审员的条件1、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二、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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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的相关文章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执行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执行”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最高法院解释》 ★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是司考考试的重点科目,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超过了70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小编整理汇总了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诉一审程序案例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诉一审程序案例,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案情: 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逮捕重点法条复习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逮捕重点法条复习”,欢迎您阅读下载!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逮捕重点法条复习 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司法鉴定一、鉴定机构(1)侦查机关的: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2)...[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的客观性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的客观性”,欢迎您阅读下载!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 (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8)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8)”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法第57 条第一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新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