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勘验、检查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勘验、检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二)人身检查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勘验、检查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组织及程序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组织及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审理组织及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