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精解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因而,在...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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