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特别程序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特别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一)特别程序的特点(民诉法178条)1.当事人特殊2. 审判组织特殊3.一审终审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注意】公告程序是必经审理程序的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1.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合议庭审理、审限)2.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下落不明、申请人、公告、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出现的处理)3.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鉴定)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公告、有形财产、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救济)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1)申请条件(民诉法194条)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确认对象: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申请)法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特别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