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七章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七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七章 简易程序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第五十三条 答辩和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七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