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
本文“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考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相关法条]《仲裁法解释》第1条-第6条解析:仲裁协议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仲裁司法解释》第1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仲裁法解释》第3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4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5条 仲裁协议...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