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四章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四章”,欢迎您阅读下载!第二十四章 管 辖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点]牵连管辖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考点]协议管辖[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四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