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欢迎您下载!第四章 仲裁程序一、仲裁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法第28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第4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但涉外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与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区别:1、种类不同;2、保全的开始不同。三、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二、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