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九章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九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201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考点]执行管辖和执行依据[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55条、第256条;《民事执行规定》第2条,第10条-16条,第125、126、128条,《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解析:执行管辖和依据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新法修订的内容,应当把握以下内容:1.执行依据根据《民事执行规定》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九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