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2)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2)”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四、当事人 区别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不同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2、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3、适用程序不同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要经过公告、登记等特殊程序,法院所作的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注意: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考点3 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该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成为当事人。(1)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是原诉中的原告和被告。(2)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告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但不得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是否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由其自行决定。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2)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