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诉回避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诉回避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众所周知,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这正是回避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因此,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就称为回避制度。 2-4 甲诉乙宅基地纠纷一案,由吴法官独任审判。在本案庭审中,甲得知吴审判员是被告乙的堂哥,于是要求吴审判员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吴审判员是否应回避?由谁决定吴审判员是否回避?[知识点]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决定权 吴审判员因为是本案被告的近亲属,故应当回避,其回避由院长决定。在掌握回避问题时,需注意与仲裁法中相关内容的区别。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其...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诉回避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