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代理人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代理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掌握: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考点]委托诉讼代理制度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42条,《民诉意见》第68条、第69条 解析:委托代理制度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民诉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代理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