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章法院调解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章法院调解”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十章 法院调解注意诉讼和解不具有执行力。1.法院调解的原则:a.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b.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比较三个诉讼法)(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 案】AD 【详 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调解的程序:a.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b.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c.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d...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章法院调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