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第九章 期间、送达1.期间:a.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刑诉有特别规定)c.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刑诉是5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e.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或者由基层法院转交有关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或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f.期间分期限和期日。2.送达:A.送达方式: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