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2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4证据事实。二、免于证明的事实:注意,律师见证不能免证a.自认的事实。不得任意撤销自认。同时法院如果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作出虚假自认时,法院可不顾自认而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b.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c.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d.预决的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e.公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