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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确定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确定,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法律\教育网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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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一致,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全面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义...[ 查看全文 ]
201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异议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异议”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不批捕的异议: 【记】不批准逮捕,放人再议和 【注】议和——复议、核准,向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核准。 【法条】《刑诉法》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仲裁协议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仲裁协议”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七章证据
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七章证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七章 证据(比较刑诉)一、民事证据的特征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也不得由...[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执行程序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执行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原则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二)执行的一般规定1、执行管辖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 查看全文 ]
201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答题应注意的方面
本文“201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答题应注意的方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2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答题应注意的方面一、审题不认真,务必看准让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 二、相似制度比较不清: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休庭情形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比较;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比较等等。此外,相似规定刑诉与民诉、行政诉区别等...[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2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4证据事实。二、免于证明的事实:注意,律师见证不能免证a.自认的事实。不得任意撤销自认。同时法院如果...[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证明的对象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证明的对象”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提示】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一、证明对象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九章期间、送达”,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第九章 期间、送达1.期间:a.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刑诉有特别规定)c.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d.当事...[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