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