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反诉与反驳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反诉与反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反诉和反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民事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用以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反请求。这种由被告提出的诉讼称为反诉。二、民事反驳:是指处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列举事实和理由,以拒绝、反对、驳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这种由被告据理力争的活动称为反驳。三、二者的共同点:1、不论是反诉或反驳,都必须以开始进行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即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即本诉)为根据,才能依法行使反诉或反驳的权利,否则即不存在。2、反诉和反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反诉或反驳方采取无中生有、虚构、捏造事实,不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3、适用同一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反诉或反驳都是在同一诉讼活动中进行。4、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或反驳都是法定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5、被告提起反诉后,即享有诉讼活动中原告的地位,人民...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反诉与反驳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