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9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的生效 ... [ 查看全文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