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问:非涉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法条依据在哪?是否可以要求担保或必须担保?是不是任何证据保全都不需要担保?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