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注意: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2)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优先于《意见》第19条适用。(3)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①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第20条②财...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