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欢迎您下载!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_______________法院管辖。(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①注册登记:被告(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院管辖。②没有注册登记:被告所在地(合伙人)人民法院管辖。③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