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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欢迎您阅读下载!1.调解的结果(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2.调解书的生效(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仲裁中的和解(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201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在线模拟试题软件免费下载(海量在线试题,免费下载)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欢迎您下载!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④...[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问:对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由本级法院复议,对不对?答:回避申请的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现在对具体的程序我们做一下总结:(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专属管辖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专属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申请的处理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申请的处理”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___________...[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问:非涉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法条依据在哪?是否可以要求担保或必须担保?是不是任何证据保全都不需要担保?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______...[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1.因被告应诉而取得管辖权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_______________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被告与被告人”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经常将被告与被告人相混淆,其实二者是不同的。一、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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