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取保候审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取保候审”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取保候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