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上诉、抗诉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上诉、抗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享有上诉权的主体 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二、抗诉的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上诉、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 (一)理由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上诉、抗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