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
本文“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执行和执行依据 (一)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二)执行依据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包括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种形式: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二、执行的主体 执行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法律所授权的组织。负责对执行进行监督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至于负责具体执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监狱,负责对死缓(只能由监狱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四)对...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