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