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立案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立案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最高法院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立案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