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