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裁判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裁判”,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裁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