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这些侦查机关在各自所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良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诉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3.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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