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八章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八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195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考点]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解析: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对象2.申请人3.法定情形4.管辖法院第196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2...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八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