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请求司法确认,法...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