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七章
本文“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七章”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191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考点]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15条,第218条-第220条解析: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十七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