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回避制度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回避制度”,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二)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回避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