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的义务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的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 [ 查看全文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的义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