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刑事诉讼法考点七:司法机关热衷刑事和解并非赶时髦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考点七:司法机关热衷刑事和解并非赶时髦”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看点七 3月2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月(化名)贩卖毒品一案。 小月今年已超过19岁,因为贩卖冰毒,被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海魄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红星受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担任小月的辩护人。 这是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后,南湖区首个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规定从弹性变刚性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通过的律师法。此后,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布有关文件,不断健全这一制度。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其中包含了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 按照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仅仅局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和受援主体仅规定为“可以指定辩护”。... [ 查看全文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考点七:司法机关热衷刑事和解并非赶时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