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的相关文章
司考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司考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大体可分为三个学习阶段: 初级阶段——全面复习阶段 中级阶段——融会贯通阶段 高级阶段——冲刺重点阶段 一、初级阶段——全面复习阶段功略 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复习,了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概...[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必须到庭”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必须到庭””,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一、所涉及的法条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必须到庭”是这么几个法条: 1、《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专属管辖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专属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34条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庭的组成”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地域管辖的分类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地域管辖的分类”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分类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分类”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是否经过摘抄、复印、复制、转述。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某项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本证与反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举证方是否承法律\教育网担举证责任?是,为本证;否,则为反证(与举证方是原告、还是被告无关)...[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其他特殊执行措施”,欢迎您阅读下载!其他特殊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1)申请;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异议及法院的处理;第三...[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先履行抗辩权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先履行抗辩权”,欢迎您阅读下载!1.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起诉公民:户籍所在地 (2)起诉法人: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起诉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