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律师会见时间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律师会见时间”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六机关规定》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记忆点:毒黑恐走贪,共同五日见 毒——毒品犯罪; 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恐怖组织犯罪; 走——走私犯罪; 贪——贪污贿赂犯罪; 共同——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恐怖组织犯罪本身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对另外三个罪名要求是共同犯罪); 五日见——五日内安排会见。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律师会见时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