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强制变更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强制变更”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原法第74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新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变化:增加了不能在审限内办结的要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解读:实践中,办案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取保或监视的时间又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增加规定,只要办案期限届满,原则上就应当立即放人。考察方式:1、办案期限届满,应当立即释放;2、只有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才可以取保监视;3、是可以取保监视,而非应当。※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取保监视,也可以不取保监视而继续羁押?否。只能理解为可以取保,也可以监视。在这两者之间选择...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的强制变更的相关文章